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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俊矿业集团进一步延长收购标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最後完成日期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7-04-28 18:55:00

谨此提述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刊发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收购事项、延长最後完成日期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最後完成日期

根据买卖协议及买方与卖方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倘买卖协议任何条件未能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或买方及卖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获达成,则买卖协议订约方之权利及责任将告失效,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惟事前违反除外。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该等条件,买方及卖方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书面协定,将达成该等条件之最後完成日期进一步延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买方及卖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

除上文披露者外,买卖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且於各方面维持十足效力及全面生效。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所披露,预期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已延迟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然而,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确定载入该通函之资料,包括但不限於标的公司的会计师报告、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列其给予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故本公司预期上述通函之寄发日期将押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之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