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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有关收购富通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主要交易的股东书面批准

2019-04-08 00:00:00

兹提述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新世界发展」) 及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收购富通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联合公告」)。 除非本文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联合公告载述,新创建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本公司股东(「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欣然宣佈,于2019年4月8日(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已获得新世界发展(连同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就收购事项的不可撤回及无条件书面批准(「 书面批准」), 彼等于书面批准日期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赋有投票权)中合共约60.88%权益。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原须按上市规则第14章就收购事项获得股东批准的规定已在毋须召开新创建股东特别大会的情况下获达成,而新创建股东特别大会将不会召开及举行。

联合公告亦载述,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载入通函的资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股份购买协议的进一步资料、目标集团较近期的经审核财务资料、新创建集团及目标集团的整体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以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包括的其他资料的通函(「 通函」), 预期将于2019年4月1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倘若收购事项拟通过股东书面批准形式代替召开新创建股东特别大会以获得批准,则本公司须于刊发联合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由于本公司不可能追溯性地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的规定,故本公司已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从而把向股东寄发通函的日期延长至2019年4月11日或之前。

由于完成须待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告落实,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