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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建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10-15 18:39:00

兹通告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博览道一号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议室N101B室(博览道入口)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通过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

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末期股息每股0.46港元。

3. (a) 重选张展翔先生为董事。

(b) 重选杜显俊先生为董事。

(c) 重选黎庆超先生为董事。

(d) 重选杜家驹先生为董事。

(e) 重选李耀光先生为董事。

(f)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 仅供识别

– 1 –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一)「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

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或可换股证券,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

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此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及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包括

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任何可转换成本公司股份的证券所

附带的任何转换权利;(iii)行使为向董事及╱或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的雇员及╱或该购股权计划定义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可

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

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同类安排下的权利;或(iv)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

定,任何发行股份代替股息,或规定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

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而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倘本公司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

或拆细,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可发行的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占於

紧接该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後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而

於(A)段授出的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 2 –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以较早者为准)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赋予的授权。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当日名列在股东

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的股份发售建议(惟本公

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或责任下,作出其认为必需

或权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二)「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在一切适用法例的规限下及按照不时修订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

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 3 –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可能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惟倘本公司其後进

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最

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合并或拆细後的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应作

出相应调整,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以较早者为准)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赋予的授权。」

(三)「动议待第(一)及第(二)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第

(一)项普通决议案获授的一般授权,即在本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

能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上,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第(二)项普通决议案

所获授权购回股份的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於本公司的股份进行合并或拆细的情况下须作出

调整)。」

承董事会命

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邹德荣

香港,2018年10月16日

– 4 –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

有人)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获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的文件连同授权签署该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的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为有效。

3.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以及收取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详情载列如下:

为厘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

递交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13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14日至19日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19日

为厘定收取末期股息的权利:

递交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後时间.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22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23日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23日

於上述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

於会上投票及享有末期股息的权利,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须不得迟於上述最後

时间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 倘若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大会当日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期间的任何

时间在香港生效,大会将自动延至较後日期。本公司将於其公司网站(www.nws.com.hk)及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登载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5. 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6. 於本通告日期,(a)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郑家纯博士、曾荫培先生、马绍祥先生、张展翔先

生、郑志明先生、何智恒先生及邹德荣先生;(b)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杜显俊先生、黎庆超

先生、林炜瀚先生及杜家驹先生;及(c)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邝志强先生、郑维志博

士、石礼谦先生、李耀光先生、冯慧芷女士及王桂埙先生。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