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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2022-12-01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2年12月1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华昱高速、陈先生及目标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权益,代价约为人民币5.557亿元(相当于约6.073亿港元)及相关须作出之调整。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及买方分别持有60%及40%权益。待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买方持有100%权益,并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经计及代价及担保)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收购事项须待买卖协议所述的若干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告完成,收购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