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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须予披露交易有关以吸收合併复宏汉霖之方式由复星新药对复宏汉霖附前提条件私有化之建议

2024-06-24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招揽任何投票或批准。 本公告不会在构成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或向有关司法管辖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可能须予披露交易有关以吸收合并复宏汉霖之方式由复星新药对复宏汉霖附前提条件私有化之建议合并 于2024年6月24日,要约人及复宏汉霖订立合并协议,据此,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同意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及该等条件)实施合并。于合并完成后,复宏汉霖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中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中国法律被要约人吸收合并。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为复星医药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其间接拥有要约人所有已发行股份,而要约人则拥有约69.98%的所有非上市股份以及拥有约48.94%的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 由于有关合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 预计将超过5%但均低于25%,合并将(如进行)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1合并 于2024年6月24日,要约人及复宏汉霖订立合并协议,据此,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同意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及该等条件)实施合并。于合并完成后,复宏汉霖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中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中国法律被要约人吸收合并。 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 在要约人不提出「潜在股份选择要约」一节所述的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的基础上,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2024年6月24日 订约方:(1)要约人;及 (2)复宏汉霖。 合并概览:在合并协议条款及条件(将涉及注销所有复宏汉霖股份及其后由要约人对复宏汉霖进行吸收)的规限下,合并将由要约人在中国法律下以吸收合并的方式与复宏汉霖实施合并。 于合并完成后,要约人将自实施日期承接复宏汉霖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雇员、合约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及义务,而复宏汉霖最终将在中国注销登记。 对价:根据合并协议,待下文「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及「实施条件」等段落所载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及实 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 (1)要约人将支付(或促使支付)注销复宏汉霖股份的注销价金额为:(a) 就注销 H 股而向 H 股股东(复星实业除外)支付每股 H 股港币 24.60 元;及 (b) 就注销非上市股份向非上市股份股东(要约人及复星医药产业发展除外)支付每股非上市股份人民币22.444794元(相当于按照汇率计算的每股 H 股的注销价)。 (2)就注销由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分别持有的 25393818 股非上市股份和 32331100 股 H 股,将于 合并完成后由要约人向彼等发行要约人注册资本偿付。 2于注销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分别持有之 25393818 股非上市股份及 32331100 股 H 股后,要约人 将按注销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所持每 4.289864016股复宏汉霖股份而发行之要约人注册资本中 每股人民币1.00元为基准,向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发行其注册资本。复星医药产业发展亦已认购要约人的注册资本,基准为以现金注销股东(要约人、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除外)所持有的每4.289864016股复宏汉霖 股份而发行的要约人注册资本中每股人民币1.00元,将由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承担的融资本金、利息及交易开支缴足。 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已于2024年6月24日就上述安排与要约人订立协议。 合并协议生合并协议须待以下前提条件(即就合并取得或完成向或由效的前提条 (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倘适件: 用)、 (b)中国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倘适用)、 (c)中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倘适用) (d)相关司法 管辖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倘适用)、或其 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政府备案、登记或审批(倘适用)(统称「前提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上述前提条件不可获豁免。倘前提条件未于截止日期之前达成,合并协议将不会生效且将自动终止。 于前提条件达成后,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将根据收购守则于 七(7)日内或(倘适用)于证监会所规定日期前刊发综合文件,而临时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将分别根据该等会议的有关通告召开,以让复宏汉霖股东及 H 股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有关事宜(包括合并)。 生效条件:于前提条件达成后,合并协议将于所有以下条件(均不可获豁免)(「生效条件」)达成后生效: (1)取得要约人股东的书面批准,批准根据要约人的公司章程及中国法律进行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合并; (2)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由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复宏汉霖股东所持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大多数 表决权以投票方式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根据复宏汉霖章程及中国法律进行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合并;及 3(3) 在为此召开的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通过特 别决议案,批准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的合并,惟: (a)合并须获得亲身或委任代表投票的独立 H 股股东所持 H 股附带的至少 75%投票权通过;且 (b)反对决议案的票 数不超过独立 H 股股东所持所有 H 股附带的投票权的 10%。 倘上述生效条件未于截止日期之前达成,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并协议。亦请参阅本节「终止」一段。 实施条件:合并协议于前提条件及所有生效条件达成后生效,而实施合并须待以下条件(「实施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1)要约人在合并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于退市日期并无会对合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违反; (2)复宏汉霖在合并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于退市日期并无会对合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违反; 及 (3)于退市日期,并无任何限制、禁止或终止合并的法 律、政府机构的限制、禁令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裁决或裁定。 复宏汉霖将有权豁免上述条件(1)及要约人将有权豁免上述 条件(2)。上述条件(3)不可获豁免。倘上述实施条件未于截止日期之前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并协议。亦请参阅本节「终止」一段。 支付对价: 要约人须尽快(向 HenLink 的支付除外)且无论如何不迟 于前提条件及所有该等条件(即生效条件及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七(7)个营业日内,或经执行人员另行同意并由要约人及/或复宏汉霖作出公告的时间内,向所有 H 股股东(复星实业除外)及所有非上市股份股东(要约人及复星医药产业发展除外)支付注销价,以及向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发行要约人的注册资本。就HenLink 而言,鉴于支付注销价格须待完成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之若干行政程序后(其中有些程序需要 HenLink 方面的配合和行动)方可进行,可能无法在七(7)个营业日内完成。 4股息:除非经要约人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复宏汉霖自合并协议 日期起将不向复宏汉霖股东宣派、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分派(不论现金或实物)及╱或资本回报。 异议股东的根据复宏汉霖章程,任何复宏汉霖异议股东可要求复宏汉权利:霖及╱或同意股东按「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 倘任何复宏汉霖异议股东行使其权利,要约人(倘复宏汉霖及╱或同意股东如此选择)将承担复宏汉霖及╱或同意 股东对该异议股东按「公平价格」收购该异议股东所持股 份的义务,而要约人可就此与该异议股东联络。 终止:合并协议在任何以下情况下可予以终止: (1)由要约人或复宏汉霖终止,倘 (i) 任何主管政府机构发布任何命令、政令、裁决或采 取任何其他行动,而永久性地限制、阻碍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并,且此类命令、政令、裁决或其他行动已成为最后决定、具约束力且不可申诉(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均应于行使任何终止权利前尽合理努力促使撤销有关命令、政令、裁决或行动); (ii) 生效条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尚未达成;或 (iii) 实施条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尚未达成或(倘适用)获豁免; (2)由要约人终止,倘复宏汉霖严重违反合并协议或与合并 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而有关违反对合并有重大影响且复宏汉霖于接获要约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并无作出补救;或 (3)由复宏汉霖终止,倘要约人严重违反合并协议或与合并 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而有关违反对合并有重大影响且要约人于接获复宏汉霖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并无作出补救。 此外,诚如上文「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一段所述,倘前提条件于截止日期之前尚未达成,合并协议将自动终止。 5注销价以及资金 确定注销价的依据 注销价为复宏汉霖每股 H 股港币 24.60 元及每股非上市股份人民币 22.444794 元(按汇率计算,相当于每股 H 股注销价港币 24.60 元)。复宏 汉霖每股 H 股注销价: (i) 较于不受干扰日复宏汉霖于联交所收市价每股 H 股港币 18.00 元溢价约36.67%; (ii) 较复宏汉霖 H 股紧接不受干扰日(包括该日)前连续五( 5)个 交易日、十个交易日、三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及一百八十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每日收市价平均价格每股 H 股港币 17.92 元、港币17.57元、港币16.18元、港币15.08元及港币13.51元 分别溢价约37.28%、40.01%、52.04%、63.13%及82.09%; (iii) 较于最后交易日复宏汉霖于联交所收市价每股 H 股港币 18.84 元溢价约30.57%; (iv) 较复宏汉霖 H 股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连续五( 5)个 交易日、十个交易日、三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及一百八十 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每日收市价平均价格每股 H 股港币 18.18 元、港币17.73元、港币16.31元、港币15.18元、港币13.56元 分别溢价约35.31%、38.75%、50.83%、62.06%及81.42%;以及 (v) 较复宏汉霖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每股股份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人民币4.03元溢价约456.43%(相等于每股复宏汉霖股份约港币4.42元)。 合并资金 基于 (i)注销价复宏汉霖每股 H 股港币 24.60 元及每股非上市股份人民币 22.444794 元(按汇率计算,相当于每股 H 股注销价港币 24.60 元), (i i)于 本公告日期已发行 163428541 股 H 股及 380066312 股非上市股份,及(iii) 注销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和复星实业分别持有的 25393818 股复宏汉霖 非上市股份和 32331100 股 H 股的注销价将透过要约人向彼等发行注册资本支付,在前提条件和所有条件(即生效条件和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要约人为注销 (i) H 股股东(除复星实业外)持有的复宏汉霖H 股及 (ii)非上市股份股东(除要约人及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外)持有的复宏 汉霖非上市股份而须支付的最高注销价总额分别为港币3224997048.60元 及约人民币1990873989.23元。 6要约人拟与若干复宏汉霖股东订立存续安排(要约人认为该等复宏汉霖股东凭借其广泛的业务网络及╱或潜在商机,将于合并完成后对要约人的持续增长有利),据此,该等复宏汉霖股东可收取要约人及╱或存续实体的注册资本(倘进行潜在股份选择要约),而非收取现金注销价(或参与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倘要约人决定进行))。倘订立该等存续安排,将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的特别交易,而有关复宏汉霖股东将被视为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5,该等存续安排并不扩展至全体复宏汉霖股东,故受限于执行人员给予的同意,惟条件为 (i) 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确认,就 H 股独立复宏汉霖股东而言,该等存续安排属公平合理;及 (i i)H 股独立复宏汉霖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存续安排 。 于本公告日期,并无与任何有关复宏汉霖股东订立任何有关存续安排。要约人将于订立有关存续安排后另行刊发公告。 由复星医药间接全资拥有的 Lustrous Star Limited 已向要约人承诺将代其支 付注销复宏汉霖 H 股的总注销价。 合并的总注销价将以内部现金资源及╱或外部债务融资包括由要约人╱ Lustrous Star Limited(由复星医药间接全资拥有)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订立的贷款融资支付。复星医药集团为支付注销价格的资金而取得的外部债务融资由复星医药担保,并由 (i)要约人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的股份押记;(ii) 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持有的要约人股份的股份押记;及 (iii) 复星实业持有的 Lustrous Star Limited 股份的股份押记提供担保。 复宏汉霖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已发行的相关证券为543494853股复宏汉霖股份,其中包括 163428541 股 H 股及 380066312 股非上市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为复星医药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其间接持有复宏汉霖合计 323696487 股,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的约 59.56%,其中,(i)要约人持有265971569股非上市股份,约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的48.94%, (i i)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持有 25393818 股非上市股份(约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的 4.67%),及 (iii)复星实业持有 32331100 股 H 股(约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的5.95%)。 潜在股份选择要约 要约人保留引入其他方式支付注销价之权利,详情如下: 要约人保留其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除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外)提 出现金支付注销价之替代方式(「潜在股份选择要约」)之权利,即通过该替 7代方式,该等复宏汉霖股东可按指定兑换比率取得存续证券,惟根据潜在股 份选择要约的复宏汉霖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复宏汉霖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8%(即43479588股复宏汉霖股份),而倘持有超过复宏汉霖已发行股份8%的复宏汉霖股东表示有意向接纳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将实施按比例换股安排,详情将由要约人于适当时候公布。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由要约人全权酌情决定,并受一定前提条件约束。注销价将不会上升,并且要约人不保留这样做的权利。 建议撤销 H 股上市地位 于前提条件及所有生效条件达成后,复宏汉霖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15(2)条向联交所申请自愿撤销 H 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如合并因任何原因未获批准或失效或未成为无条件,则不会撤销复宏汉霖 H 股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合并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并对要约人及复宏汉霖有利,因为 (i)复宏汉霖的上市地位不再能提供有意义的融资渠道,并会为复宏汉霖带来额外成本,且于合并后,复宏汉霖 H 股将从联交所除牌,复宏汉霖预期将大幅减少因维持其上市地位而产生的行政资源,而要约人将专注于复宏汉霖的策略方向及业务营运以管理复宏汉霖集团; (ii)合并将有助于要约人和复宏汉霖集团集中 精力解决与核心业务和运营有关的关键问题,而不受股价波动的干扰,及(iii)合并后,复星医药集团提供业务资源将更加有效和可行,使复宏汉霖集团能够执行其长期战略并实现可持续增长。此次合并也有利于复宏汉霖股东,因为注销价代表在充满挑战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令人信服的退出溢价,并且此次合并为他们处于低交易流动性的投资提供退出机会。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为复星医药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其间接拥有要约人所有已发行股份,而要约人则拥有约69.98%的所有非上市股份以及拥有约 48.94%的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 由于有关合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 预计将超过5%但均低于25%,合并将(如进行)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8一般信息 本公司 本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全球家庭消费产业集团,深耕健康、快乐、富足、智造四大板块,为全球家庭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要约人 要约人是一家于2008年9月12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持有的复宏汉霖265971569非上市股份为其唯一资产,要约人并无其他业务。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由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全资拥有,而复星医药则由复星医药全资拥有。复星医药产业发展主要从事工业投资、医疗产业投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复星医药集团为中国领先的医疗健康产业集团,主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服务及医药分销与零售。 复宏汉霖 复宏汉霖是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复宏汉霖主要从事单克隆抗体药物的研发(人类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外)、转让自主研发的技术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并协议签署日前两个财政年度复宏汉霖之合并净利润(除税前及除税后)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年2022年 (经审计)(经审计) 人民币’000人民币’000 除税前利润/(亏损)569578(693887) 除税后利润/(亏损)546019(695259)警告 前提条件及生效条件必须于合并协议生效前达成。因此,合并协议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并须待本联 9合公告所载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及复宏汉 霖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前提条件或该等条件,因此合并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倘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一致行指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的涵义,而「一致行动人士」或动」「该等一致行动人士」须相应诠释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放进行业务交易的日子 「注销价」指如「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所述,要约人以现金方式应付复宏汉霖股东(除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及复星实业外)每股 H 股港币 24.60 元及每股非上市股份人民币 22.444794元的注销价 「本公司」指复星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为 00656) 「综合文指根据收购守则由或代表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向全体复宏 件」汉霖股东发出的文件,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合并的详情(视情况而定可予以修订或补充) 「该等条指生效条件及实施条件的统称 件」 「生效条指具有「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件」 「实施条指具有「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件」 「同意股指同意合并的股东 东」 「控股股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东」 「退市日指撤回复宏汉霖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的日期 10期」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异议股 指 于临时股东大会及(倘适用)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 东」合并的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并要求复宏汉霖或同意 H 股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的复宏汉霖股东 「临时股东指复宏汉霖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审大会」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合并协议及其所拟的交易,包括合并 「汇率」指港币1元兑人民币0.91239元的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最新汇率中间价 「执行人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任何代表 员」 「复星实指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一间于2004年9月22业」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复星医药的全资附属公司 「复星医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药」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为2196)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为600196)上市及买卖 「复星医药指复星医药及其附属公司 集团」 「复星医药指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2001年11产业发展」月27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复星医药之全资附属公司 「H 股」 指 复宏汉霖发行的人民币计值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港币认购及缴足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于本公告日期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0.07% 「H 股股 指 H 股的持有人 东」 「H 股类别 指 复宏汉霖将为 H 股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 股东大会」续会,以审议及酌情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及相关安排 11「HenLink」 指 HenLink Inc.,于本公告日期持有复宏汉霖 15876694 股非上市股份,占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约2.92%「复宏汉指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间股份于香霖」港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为02696) 「复宏汉霖指复宏汉霖之章程 章程」 「复宏汉霖指复宏汉霖及其附属公司 集团」 「复宏汉霖 指 复宏汉霖之 H 股股东及非上市股份股东 股东」 「复宏汉霖 指 复宏汉霖 H 股及非上市股份的统称 股份」 「港币」指港币,香港的法定货币「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所」 「实施日指要约人与复宏汉霖协定的合并实施日期,届时要约人期」将承担复宏汉霖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雇 员、合约及所有其他权利及义务 「独立董事指复宏汉霖为审议(其中包括)合并成立的独立董事委 委员会」员会,由复宏汉霖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财务指浤博资本有限公司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 顾问」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作为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其中包括)合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 H 股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 H 股 指 除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以外的 H 股股东 股东」 「独立复宏指除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以外的股东 汉霖股东」 「最后交易 2024 年 5 月 22 日,即 H 股于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以日」待刊发复星医药、要约人与复宏汉霖之联合公告前的最后交易日 12「上市规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则」 「截止日指2025年4月30日,即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及实施条期」件可达成的最后日期,惟要约人及复宏汉霖另行协定则除外(须经证监会同意) 「合并」指按照合并协议的约定,要约人拟根据中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吸收合并复宏汉霖 「合并协指要约人与复宏汉霖于2024年6月24日就合并订立的 议」合并协议 「要约人」指上海复星新药研究有限公司,一间于2008年9月12或「复星新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复星医药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要约人一指就复宏汉霖而言,根据收购守则「一致行动」定义与致行动人要约人一致行动或推定为一致行动之人士(根据收购士」守则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或获豁免基金经理身份除外) 「潜在股份指具有「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 选择要约」件」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公司指中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法」 「中国法指不时于中国生效并可公开查阅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规 律」例、法规、规则、法令、通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前提条指具有「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 件」件」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存续实指要约人或要约人指定的非上市实体(新成立的特殊目体」的公司,其唯一目的是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发行股份并持有要约人的注册资本) 「存续证指存续实体的股份 券」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3「股东」指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收购守指证监会发布的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则」以其他方式修改) 「交易日」指香港联交所公开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日子 「不受干扰指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复宏汉霖股份交易量异日」常前之最后交易日 「非上市股指复宏汉霖发行的人民币计值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份」的未在境内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上市股份,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占复宏汉霖全部已发行股份约 69.93% 「非上市股指复宏汉霖非上市股份的持有人 份股东」 「%」指百分比承董事会命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广昌 2024年6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陈启宇先生、徐晓亮先生、龚平先生、黄震先生及潘东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余庆飞先生、李树培先生及李富 华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章晟曼先生、张化桥先生、张彤先生、李开复博士及曾璟璇女士。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