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 委员会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其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董事会须委任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其委任人须担任委员会秘书。会议次数及程序
4. 委员会须於将考虑委任董事之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会议。於有需要时须另行举行会议。
5.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另行召开会议。
6. 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7. 经所有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乃有效及具有效力,如同在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8. 委员会会议之程序须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条文所规管。
职责、职权及职能
9. 委员会须:
(a)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之架构、规模及组合(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完善本公司之企业策略;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人选,并挑选提名出任董事之人选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d)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进行任何事宜,致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向其授予之职权及职能;及
(f) 遵守董事会可能不时规定或本公司法规所载或法例所施加之任何规定、指示及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
10. 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委员会另一名成员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工作及其责任之提问。
授权
11. 本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汇报程序
12.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在紧接委员会会议後之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所得出之结果及提出之建议。
刊登职权范围
13. 职权范围将登载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