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 委员会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其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董事会须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本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主管或由委员会或集团人力资源部主管所委派之人士须担任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及程序
4.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於有需要时须另行举行会议。
5.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另行召开会议。
6. 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7.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顾问及任何其他人士出席任何会议之全部或部分环节,包括但不限於外聘顾问或谘询人,以向其成员提供意见。
8. 仅委员会成员有权於会上表决。
9. 经所有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乃有效及具有效力,如同在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10. 委员会会议之程序须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条文所规管。
职责、职权及职能
11. 委员会须:
(a) 谘询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总裁有关其他执行董事之薪酬建议;
(b) 就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政策及架构及为制订薪酬政策设立正式及具透明度之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经参考董事会之企业目标及目的,检讨及批准管理层之薪酬建议;
(d) 下列其中一项:
(i) 获转授职责以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方案;或
(ii) 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当中应包括非现金利益、退休金权益及赔偿款项,包括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应付之任何赔偿;
(e) 就非执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 考虑同类公司所支付之薪酬、本集团内其他职位所付出之时间与承担之责任及雇用条件;
(g) 检讨及批准任何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应付予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且在其他方面属公平及不致过多;
(h)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遭解雇或罢免之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且在其他方面属合理及适当;
(i) 确保概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参与厘定彼等本身之薪酬;
(j) 倘需要,可谘询独立专业意见;
(k) 考虑由董事会界定之其他课题;
(l) 倘有此情况,就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规定须获股东批准之董事服务合约,建议股东如何表决;及
(m) 在适当情况下不时检讨本职权范围,并向董事会就任何需要之变动提出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
12. 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委员会另一名成员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工作及其责任之提问。
授权
1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索取有关董事及本集团雇员聘用条款之资料,及向任何雇员索取其所需之资料,以履行其职责;及
14. 本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汇报程序
15.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在委员会会议後之下一个董事会会议上,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所得出之结果及提出之建议。
刊登职权范围
16. 职权范围将登载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