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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华人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2-03-30 18:11:00

成员

1.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仅可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成员加入委员会,且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委员会成员之大多数(包括主席)。至少有一名成员须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规定之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成员须不少於三名。

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会议次数及程序

3. 本公司会计部门主管及外聘核数师代表须通常出席会议,如委员会另有要求则作别论。倘获委员会邀请,本公司内部审核部门主管或(如其未克出席)本公司内部审核部门代表,及对委员会之事宜投入有意义工作之人士可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惟仅委员会成员有权於该等会议上表决。然而,委员会须至少每年在执行董事会成员并无出席之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开会一次。

4. 委员会秘书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其委任人。委员会秘书或(如其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成员须出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5. 每年须举行不少於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亦可於其认为需要时要求召开会议。於有需要时须另行举行会议。

6. 本公司主席可酌情另行召开会议。

7. 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成员。

8. 经所有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乃有效及具有效力,如同在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9. 委员会会议之程序须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管。

职责、职权及职能

10. 委员会之职责为:

与本公司核数师之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并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该核数师之问题;

(b) 按适用之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审核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审核性质及范畴,以及申报责任;及

(c) 就委聘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核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审核之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审核之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需要采取之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d)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报告书及年度报告与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该等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该等报告前作出审阅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变动;

(ii)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iv) 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 就上文第(d)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而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须审慎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之职员、监察主任(或出任相同或类似职位之人士)或核数师所提出之事宜。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f)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设立有效之内部监控系统。有关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计划及预算是否足够;

(h) 获董事会委派或主动考虑有关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回应;

(i) 倘设立内部审核职能,则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互相协调,并确保内部审核职能有足够资源运作,且於本公司内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效能;

(j)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与实务;

(k) 检讨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而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查询,以及管理层之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m) 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将更名为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之守则条文C.3所载之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n) 考虑由董事会界定之其他课题。

监察本公司之企业管治职能:

(o)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之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p)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q)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有关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之政策及常规;

(r) 制定、检讨及监察适用於雇员及董事之操守守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s) 检讨本公司有否遵守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之披露。

11. 倘委员会及董事会就外聘核数师之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事宜上意见分歧,本公司应於企业管治报告内载入委员会阐述其建议之陈述,以及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之原因。

12. 委员会须检讨有关本公司雇员可以保密方式就财务申报、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可能出现不当情况提出关注所采取之安排。委员会应确保已作出适当之安排,以就有关事宜作出公平及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之跟进行动。

13. 委员会须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之主要代表,以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股东周年大会

14. 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委员会另一名成员(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工作及其责任之提问。

授权

15. 此外,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 调查其职权范围内之任何事项,且执行董事须确保委员会成员可取阅本集团所有账簿及账目(完全及不受限制);

(b) 审查本公司之所有账目、账簿及记录,及向本集团任何雇员、谘询人或顾问索取其所需之任何资料,而本集团所有雇员、谘询人及顾问均获指示就委员会作出之任何要求与其合作;及

(c) 徵询外界法律意见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之意见(有关费用及开支须由本公司承担),并保证在委员会认为需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之外界人士参与。

16. 本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

汇报程序

17. 委员会须就本职权范围内之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18. 委员会之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予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供彼等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

19. 委员会秘书亦须於委员会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其他董事会成员传阅委员会会议记录。

刊登职权范围

20. 职权范围将登载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