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举行之香港华人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通过( 其中包括) 提呈修订本公司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之建议。建议修订章程细则须获本公司股东(「股东」) 在本公司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章程细则之进一步详情及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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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通过(其中包括)提呈修订章程细则之建议。建议修订章程细则须获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建议修订章程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修订,其中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及有关企业管治之规则。若干上市规则之修订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而若干修订将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此外,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百慕达2011年公司法修订(第2项)(「修订法」)已获批准且已生效。修订法对规管百慕达公司之成立及营运之主要法规1981年公司法作出重大修订。
故此,董事会建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寻求股东批准修订章程细则,使章程细则符合经修订之上市规则及修订法,并加入董事会建议之若干轻微修订。建议之主要修订包括下列各项:
1. 允许股东大会主席本着真诚及在遵守上市规则之情况下,容许股东以举手表决之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2. 就董事於其拥有权益之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删除其5%权益之豁免;
3. 阐明出席董事会会议之方法;
4. 阐明本公司核数师之罢免应按照上市规则作出;
5. 删除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6. 允许本公司进行无纸化股份转让;及
7. 修订适用之偿付能力测试,纵使本公司可能有从前期带落之保留盈利负数结余,允许本公司在录得溢利时宣派股息或分派。
建议修订详情之全文将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章程细则之进一步详情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