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交易时段后),本集团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两份意向书。
董事会谨此强调,两份意向书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且并非独家意向书。于本公佈日期,并无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倘建议出售事项成为现实,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该交易可能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根据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作出与建议出售事项有关的进一步公佈。
由于两份意向书均不具法律约束力,本集团未必会与意向书项下各自的建议买方进行建议出售事项。此外,由于并无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建议出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