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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结构性合约

2020-06-26 00:00:00

结构性合约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内容有关其于新出行行业的投资的公告,以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出行服务业务最新资料的二零一九财政年度业绩公告。为于经营其出行服务业务方面遵守中国法律及法规,外商独资企业(Weipin的附属公司)已订立结构性合约,据此,Weipin可取得综合联属实体所经营业务的实际控制权,并收取综合联属实体所经营业务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因此,透过结构性合约,综合联属实体的经营业绩、资产及负债以及现金流量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刊发二零一九财政年度业绩后,Weipin及其附属公司(包括综合联属实体)不再符合上市规则第14A.09条项下的非重大附属公司豁免,因此,该等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以及该等人士的联繫人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相关登记股东于刊发二零一九财政年度业绩后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结构性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儘管有关结构性合约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鉴于有关交易乃(1)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2)经董事会批准;及(3)经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申请豁免

就结构性合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而言,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只要股份在联交所上市,便可豁免严格遵守:(i)上市规则第14A.52条项下将有关协议的年期限制为三年或以下的规定;及(ii)上市规则第14A.53条项下设定年度上限的规定,惟须受联交所就批授该豁免所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于本公告日期,该豁免申请仍在联交所审查中。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就豁免申请作进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