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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0-05-12 00:00:00

本公告乃中国恒天立信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会(「 董事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泰钢合金 (深圳) 有限公司(「 泰钢合金深圳」, 作为借款人) 与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牌银行(「 该银行」, 作为贷款人) 订立《最高额融资合同》 (「 最高额融资合同」 ) ,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追溯生效;据此,该银行同意向泰钢合金深圳提供信贷融资,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40,000,000 元 (相当于约 153,000,000 港元) ,期限为期一年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在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泰钢合金深圳与该银行就出口押汇融资订立《出口押汇合同》 (「 出口押汇合同」 )。

出口押汇合同的其中一项条件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须在最高额融资合同的授信期内,继续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 51%之持股权益(「 特定履约责任」)。 未能遵守规定将触发出口押汇合同项下之违约责任。于本公告日期,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5.94%。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 条之规定, 在控股股东之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本公司将于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