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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2-12-19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中国恒天立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本公司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多650,000,000港元的银行融资,其中包括:

(i) 最高为550,000,000港元的一年期定期贷款融资(「融资A」);

(ii) 最高为50,000,000港元的循环信贷融资(「融资B」);及

(iii) 最高为50,000,000港元或等值美元的贸易融资,包括:

(a) 出具即期╱远期信用证(「信用证」);

(b) 信托收据贷款;

(c) 银行担保或备用信用证;及

(d) 信用证议付(「融资C」)。

融资A、融资B及融资C统称为「融资」。

融资A乃旨在为本集团部分未偿还银行融资提供再融资;融资B乃旨在(a)为本集团部分未偿还银行融资提供再融资或(b)为偿还本集团股东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提供资金;而融资C乃旨在为贸易融资。

银行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须签署一份安慰函(「安慰函」),承诺(其中包括)其将在整个融资年期内始终保持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总实益拥有权(直接或间接)不少于30%(「特定履约责任」)。倘未能遵守特定履约责任,将触发融资协议下的违约事件。于本公告日期,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0.92%。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安慰函并递交予银行。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在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本公司将于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