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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理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10-20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收市后),本公司若干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订立四份无追索权保理协议,据此,中远海运租赁已同意根据保理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附属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0,000元(相当于约72,550,000港元)。各保理协议之主要条款彼此相若。

由于有关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但低于25%,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