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结束后),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代价为15,000,000港元。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且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将不再併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出售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佈日期,买方为目标公司附属公司之一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履行与相关附属公司的行政总裁相似的职责)。因此,买方被视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出售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概无董事于出售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出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于(i)买方仅被视为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iii)董事会认为,出售协议的条款均属公平合理并已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