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于出售该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4-2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该等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34,500,000元(相当于约37,950,000港元)。

于完成后,该等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以及资产及负债将不再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由于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相关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