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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金融产品

2020-04-23 00:00:00

认购金融产品

于2019年9月23日及2020年1月10日,三一重型装备(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华夏银行分别订立第一份认购协议及第二份认购协议,据此,三一重型装备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00,000元及人民币150,000,000元的两份金融产品。该等两份金融产品于本公告日期尚未执行完毕。

于2020年4月23日,湖南港口设备与华夏银行订立第三份认购协议,据此,湖南港口设备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的第三份金融产品。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认购第三份金融产品前,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第一份金融产品及第二份金融产品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无论按单独基准或按合计基准计算)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第一份金融产品及第二份金融产品并不构成须予申报交易。

然而,于认购第三份金融产品后,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一项按合计基准计算之有关根据该等认购协议认购该等三份金融产品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该等认购协议认购该等三份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