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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结构性存款及金融产品

2020-10-22 00:00:00

认购结构性存款及金融产品

三一重型装备(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华夏银行于2020年7月13日订立认购协议,据此,三一重型装备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20年10月22日,三一重型装备与华夏银行订立另一份认购协议,据此,三一重型装备同意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的一份金融产品。

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9月22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湖南港口设备与华夏银行订立两份认购协议,据此,湖南港口设备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及人民币150,000,000元的两份金融产品。

于本公告日期,湖南港口设备于2020年7月31日认购的一份金融产品已到期。因此,本公司已收取本金连同利息。该等认购协议项下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及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及2020年10月22日的两份金融产品尚未到期。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本集团及华夏银行乃于2020年7月13日初始认购协议签订日期后12个月内订立该等认购协议,以及该等认购协议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及两份金融产品于最后一份认购协议订立日期2020年10月22日尚未到期,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该等认购协议项下之交易须合併计算。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按合计基准计算之有关该等认购协议之多于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按合计基准计算,该等认购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