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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结构性存款及金融产品

2020-09-09 00:00:00

认购结构性存款及金融产品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三一重型装备与华夏银行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11月25日及2019年11月26日订立四份认购协议,据此,三一重型装备同意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人民币200,000,000元、人民币320,00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000元的四份结构性存款产品。

于2019年10月30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湖南港口设备与华夏银行订立一份认购协议,据此,湖南港口设备认购华夏银行之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一份金融产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本集团及华夏银行乃于2019年1月22日初始认购协议签订日期后12个月内订立该等认购协议,以及该等认购协议项下的所有结构性存款产品及金融产品于最后一份认购协订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尚未到期,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该等认购协议项下之交易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按合计基准计算之有关该等认购协议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按合计基准计算,该等认购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