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隽泰控股(新)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6:42:00

兹通告隽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作为一般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张亨鑫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贾明晖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陈自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欧阳铭贤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郭镇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 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新股份(「股份」),并作出及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配发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ii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v)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细则」)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提供配发股份以代替就股份派发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之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有权获要约之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比例作出股份要约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顾及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律或其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义务後,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之有关排除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在其中上市且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内购回股份,惟须遵守及遵照所有适用之法律及╱或联交所规定或其他适用之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

(b) 除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外,本决议案(a)段获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按董事厘定之价格,促使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

(c) 本公司根据上文(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将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及缴足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相应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之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6. 「动议:

待上述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予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等数额不得超过上述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扩大向董事授出於生效期间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7.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可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及在此规限下,更新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现有限额,惟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之任何购股权(不包括先前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之有关其他计划已授出、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并谨此授权董事,於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使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生效之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有关文件(包括加盖印监(如适用)),及授出不超过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购股权,及於有关购股权获行使时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为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股份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任何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只有就有关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随函附上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须当作撤销论。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转让表格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