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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迟寄发有关保理协议、反向保理协议及补充保理协议之主要交易的通函

2020-06-0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保理协议、反向保理协议及补充保理协议之主要交易(「该交易」)。除本公告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由于该交易须以股东书面批准之方式获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保理协议、反向保理协议及补充保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详情;及(ii)本集团财务资料之通函(「通函」)必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而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因此通函之寄发日期可延迟至该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之日期,预期将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或之前。

然而,经与本公司申报会计师讨论,本公司须额外时间落实通函内若干财务资料(包括债项声明及营运资金充足性声明)。

由于本公司须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内容,本公司预期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前。本公司已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以将向股东寄发通函之最后期限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