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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反向保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9-11-05 00:00:00

兹提述悦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悦达商业保理、项目公司及悦达地产订立之反向保理协议。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悦达商业保理与项目公司及悦达地产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有关根据反向保理协议向项目公司作出之所有循环反向保理贷款的利率及保理管理费将修订至贷款本金之10%至12%之间,而实际利率及保理管理费将由订约方考虑以下各项:(i)悦达地产之信贷评核;(ii)信贷期;(iii)悦达地产担保保理贷款;及(iv)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之利率及保理管理费后,按公平原则磋商而釐定。

除利率及保理管理费之上述修订外,反向保理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并持续具有十足效力及生效。

董事认为,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悦达集团,连同其联繫人士于808,979,333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69.22%)中拥有权益及为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于本公告日期,悦达地产由悦达集团持有约80.19%权益。此外,于本公告日期,(i)华坤由悦达地产持有40%权益;(ii)悦达商业由悦达地产持有100%权益;(iii)天惠由悦达地产直接及间接持有65%权益;及(iv)东方由悦达地产直接及间接持有73%权益。因此,各项目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此外,由于有关补充协议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有关延迟寄发有关本公司反向保理协议之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之通函之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i)反向保理协议(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有关反向保理协议(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有关反向保理协议(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额外时间落实载于通函之若干资料,预期通函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