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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反向保理协议

2023-03-27 00:00:00

反向保理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悦达商业保理与江苏新青洋订立反向保理协议(「反向保理协议」)。根据反向保理协议,悦达商业保理同意向江苏新青洋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及应收账款收款服务(「应收账款服务」)并授予反向循环信贷限额人民币30,000,000元,年利率及保理管理费之和为8%至9.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及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到期。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反向保理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订立反向保理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