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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就提供保理贷款订立框架协议

2022-10-31 00:00:00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国美信达(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借款人订立该协议,据此,国美信达于期限内不时向借款人授予保理贷款。借款人尚未偿还余额总额(包括任何承前之尚未偿还金额)于期限内不时不得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根据该协议拟进行交易有关之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订立该协议及根据提供保理贷款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