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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金融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2-15 17:43:00

兹通告大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麽地道64号九龙香格里拉酒店阁楼九龙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事项:

作为一般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已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的要求规限下,批准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方式,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授权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而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此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而上述批准亦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任何适用的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按照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发出的授权。」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列规限下,批准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方式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遵照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新增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以便替代任何现有授权;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有关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而配发者)的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此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而上述批准亦相应受此限制,惟不包括(i) 配售新股;(ii) 行使认股权证(如有)所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授予的购股权;(iii) 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派发的全部或部份股息;或(iv) 按比例向在指定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所发行的股份;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任何适用的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按照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发出的授权。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於指定记录日期所登记的股份持有人按持股比例建议配售新股(惟受限於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而须要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的权益或作出其他安排)。」

6. 「动议在通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上列载的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後,扩大已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配发股份权力的一般授权,把董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所获授的权力而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加进董事获一般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股份的总面值;惟另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此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附注:

1.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股东而言,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东,惟首席联名股东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将被视为代表其他联名股东投票论。首席联名股东的界定,乃根据联名股东在股东登记册上的排名先後次序,名列於首的股东为首席联名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指定格式)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 阁下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若股东拟提名某位人士(「候选人」)参选董事,有关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期间内把一份书面通知(「提名通知」)送交本公司,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0号大众银行中心2楼。该提名通知必须包括候选人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及该提名通知须由有关股东及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候选人愿意接受甄选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6.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载於本通告的所有决议案将於上述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7. 关於本通告第4项决议案,旨在徵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8. 关於本通告第5项决议案,旨在徵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配发本公司的股份。此举目的为确保董事具备在适当的情况下发行任何额外股份的灵活性。董事目前并无计划根据此项批准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9. 关於本通告第6项决议案,旨在徵求股东批准扩大给予董事的一般配发股份的授权,以加入根据本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而购回的股份数目。

10. 一份载有关於第4项议案详情的说明函件,已载於附有本通告的通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