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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富房地产基金田力先生对2017年6月23日上诉法庭就有关田力先生对德意志银行、管理人和受托人的索偿的裁决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结果

2017-10-24 18:45:00

正如2017年7月27日公告所披露,田力先生於2017年7月21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

2017年10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法庭下达2017年10月20日裁决。在2017年10月20日裁决中,上诉法庭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管理人和受托人将会考量2017年10月20日裁决所带来的後果,并会根据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在实际可行下尽快再次发出公告,告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关於建议采取的下一步行动、重大事态发展(包括田力先生是否在2017年11月17日(即申请期截止日)或之前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以及关於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的时间表等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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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

1)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1年7月7日就田力先生在2011年7月5日於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原告人身份并以德意志银行作为第一被告人、睿富中国房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作为第二被告人以及HSBC Institutional TrustServices (Asia) Limited(「受托人」)作为第三被告人发出传讯令状所刊发的公告(「2011年7月7日公告」);

2)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6年2月25日就2016年2月15日高等法院对索偿(定义见2011年7月7日公告)下达的判决书所刊发的公告(「2016年2月25日公告」);

3)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6年3月21日就上诉所刊发的公告(上诉的定义见该公告)(「2016年3月21日公告」);

4)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6年8月3日就上诉之聆讯日期所刊发的公告(上诉的定义见2016年3月21日公告)(「2016年8月3日公告」);

5)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7年6月28日就上诉法庭於2017年6月23日下达判决书宣判上诉结果所刊发的公告(上诉的定义见2016年3月21日公告)(「2017年6月28日公告」);以及

6) 睿富房地产基金於2017年7月27日就上诉许可申请所刊发的公告(「2017年7月27日公告」,上诉许可申请的定义见其中)。

2011年7月7日公告、2016年2月25日公告、2016年3月21日公告、2016年8月3日公告、2017年6月28日公告及2017年7月27日公告中已经定义的用语在本公告中再次出现,且未有另行定义的,在适用下仍具相同意义。

上诉许可申请的结果

正如2017年7月27日公告所披露,田力先生於2017年7月21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17年10月20日,上诉法庭就上诉许可申请下达裁决(「2017年10月20日裁决」)。在2017年10月20日裁决中,上诉法庭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

管理人和受托人将会考量2017年10月20日裁决所带来的後果,并会根据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在实际可行下尽快再次发出公告,告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关於建议采取的下一步行动、重大事态发展(包括田力先生是否在2017年11月17日(即申请期截止日)或之前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以及关於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的时间表等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