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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金矿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30 19:09:00

兹通告坛金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杨屋道8 号如心大厦19 楼1901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适用法例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及

(i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惟除根据以下各项者外:(i)根据供股向於指定记录日期之股东按彼等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会可就零碎股份或考虑到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产生之限制或责任,作出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或(ii) 当时所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根据该计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主要行政人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合资格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iii) 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依照本公司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将予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发行、配发或处理之额外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时;及

(i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动议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而於当时生效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方式为加入自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4 项决议案获授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面值,惟回购之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附注:

(a)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若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均有权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人士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表格上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与类别。

(b) 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