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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金矿业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2018-06-27 18:41:00

坛金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於会上要求就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所有建议的普通决议案按股数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本公司已委任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为监票人,负责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处理点票事宜。

主席欣然公布,下列各项决议案在股东特别大会获多数票数赞成,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投票表决详情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订立第一补充协议及第二补充协议,以包

括於第一补充协议之豁免利息,第八条删除,

延期及第二补充协议之更改还款日期,以及其

项下一切拟进行交易。 818,292,744(95.09%) 42,260,000(4.91%)

(b) 授权、批准、追认及确认第一补充协议及第二

补充协议及授权任何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就

第一补充协议及第二补充协议签立所有有关文

件、文据、协议及契据,并作出所有有关行

动、事宜及事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860,552,744(100%) 0(0%)

附注:-

1.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即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8,151,471,981股股份,此乃给予股东有权出席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的股份总数。

2.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时,未受任何限制。

3. 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亦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4. 概无任何人士向本公司表示须於载有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内,载列其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表决反对或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