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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的公告控股股东之清盘及恢复买卖

2021-02-02 00:00:00

本公告由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第13.25(1)(b)条、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纽约梅隆银行伦敦分行(「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提交呈请(「该呈请」),对香港方正资讯有限公司(「方正资讯」)进行清盘;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呈请人向法院申请委任方正资讯的临时清盘人,法院裁定呈请人就委任之申请无限延期,并可自由恢复(统称「该等公告」)。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裁定

本公司获告知,针对该呈请之押后聆讯已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举行,法院已于当日裁定(其中包括):

a)方正资讯清盘;及

b)任命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杨磊明先生、何国樑先生及黎嘉恩先生作为方正资讯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清盘人」)(「该裁定」)。

清盘人具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接管方正资讯的财产及以招标或私人合约方式出售方正资讯的任何财产,并具有权力将全部财产转让予任何人士或分批出售。

于本公告日期,方正资讯持有3,850,134,407股本公司股份(「股份」)(「目标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0.01%。如上文所述,清盘人具有权力出售方正资讯的任何财产,其中包括目标股份。因此,任命清盘人可能会导致出售目标股份,而倘若任何买方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取得本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则可能会触发收购守则下的强制性全面要约。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裁定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与方正资讯的清盘人就方正资讯及其子公司的状况沟通,最大可能程度保障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安全平稳运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运营正常。

法院尚未发出经盖印的裁定书。当法院发出经盖印的裁定书时,本公司或会在必要时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会密切跟进本事件的往后发展和影响,并会及时遵从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守则下有关披露规定。

本公司证券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有关证券包括6,416,155,647股股份。除前述者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每月更新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告,直至出现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佈作出收购要约的明确意向,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适时或按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由本公告日期(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开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谨此提醒本公司的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其中包括拥有5%或以上本公司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的本公司股东)以及目标股份的任何潜在买家,须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