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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订立涉及收购英国伦敦物业之买卖协议

2019-04-10 00:00:00

买卖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交易时段后),买方(富豪之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与目标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i)买方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按股份代价出售目标股份(不附带产权负担);及(ii)买方将于完成时支付清偿总额(以公司间贷款形式由买方向目标公司提供)以悉数清偿债务。

股份代价应相等于22,0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26,900,000元)另加(a)目标公司于完成时可随意动用且不超过5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5,158,000元)之现金;并减去(b)清偿总额;及(c)倘债务金额超过清偿总额多于1,0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10,300,000元),则为差额之19%。收购事项之交易代价(包括股份代价及清偿总额)不得超过22,500,000英镑(相等于约港币232,100,000元)。

目标公司之主要资产为位于英国伦敦之该物业。富豪集团拟于完成后将该物业发展及翻新为一间酒店。紧随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富豪之全资附属公司以及世纪城市及百利保各自之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将清除债务及任何类型负债(惟目标公司欠负买方相等于清偿总额之公司间贷款除外)。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构成世纪城市、百利保及富豪各自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公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