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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佈

2019-09-06 00:00:00

此乃高山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佈。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公佈,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位于(i)九龙内地段第2213号A段的余段;(ii)九龙内地段第2213号D段;(iii)九龙内地段第2213号E段;及(iv)九龙内地段第2213号的余段,亦称为九龙青山道646、648、648A号丰华工业大厦(统称「丰华工业大厦」)之90.83%。

本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545章)向土地审裁处提交申请,申请作出一项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丰华工业大厦之所有不可分割份数(包括本公司拥有之单位)的命令(「强制售卖」)。

强制售卖(倘其获落实)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将就该等及意向的任何变动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