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自愿公佈

2020-05-25 00:00:00

本公佈乃中国鼎益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公佈本公司之间接主要股东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赠送方」)无条件及单方面赠送予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物业,及目前正在中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物业之描述

物业由22个非住宅单元组成,即位于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南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二期)9楼、33楼及60楼之901号至903号、905号至909号、3301号至3303号、3305号至3308号、6001号至6003号、6005号至6008号(「物业」),面积介乎约56至约505平方米及总面积约7,093平方米。

根据物业之不动产权证,赠送方拥有之物业年期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为期50年。

物业位于京基滨河时代广场,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央商业区西面的唯一商业、零售及住宅综合体,并邻近铁路与公路交汇处以及其他主要基础设施。

根据估值报告,物业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之市值约为人民币421,000,000元。

赠送之描述

物业已由赠送方单方面及无条件赠送予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深富盛创(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受赠方」),方式为根据中国法律订立一份文据。根据向董事会提供之中国法律建议,赠送方为物业登记拥有人并对物业拥有妥善无负担所有权以及有权赠送物业。

根据向董事会提供之中国法律建议,赠送方赠送物业之行为根据适用之中国法律属合法及有效。

根据向董事会提供之中国法律建议,受赠方对物业的所有权须待物业所有权于中国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于受赠方名下及受赠方接获相关不动产权证后方可作实。上述登记须待受赠方根据中国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评估缴纳税项(「不动产登记税」)后方可办理。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之影响

倘物业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则估计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之影响载列如下。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之二零一九年年报所披露,本公司之资产总值预期由约374,202,952港元增加至约832,202,952港元(可适时作出调整)。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公佈所披露,每股资产净值预期由约0.17港元增加至约0.52港元(可适时作出调整)。

不动产登记税预期将产生一笔一次性支出,估计约为人民币20,000,000元,惟视中国相关机构的最终评估结果而定。

预期包括维护、保养及水电费在内之经常性开支每月约人民币285,000元。根据上文,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七个月期间,经常性开支总额将达致约人民币2,000,000元。

赠送物业之理由

董事经作出尽职查询后了解,赠送方由于其注册及营运地点由深圳市搬迁至海南省海口市以利用海口市更为宽松的商业及其他政策优势而决定作出赠送,因此,赠送方不能作为业主身份使用物业,亦不符合赠送方出租物业的业务范围。

董事经作出尽职查询后亦了解,赠送方之财务状况良好且作出赠送不会对赠送方之财务状况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接受物业赠送之理由

本公司乃从事上市及非上市证券投资。

本公司计划扩大其于深圳之业务,以更好抓住中国大陆之投资机遇,而有关计划涉及作为业主身份使用物业。

董事之意见

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上述事项后,认为接受物业赠送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因此议决接受物业赠送并尽快在可行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以在中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令物业归属于受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