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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恢复买卖之最新资料

2020-01-23 00:00:00

兹提述中国鼎益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之公佈,内容有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指示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及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恢复买卖」)之进展。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股份将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恢复买卖。

第8条暂停买卖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自该日上午九时正起,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第8条暂停买卖」)指示本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董事会已寻求本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已就恢复买卖采取各项措施(包括下文载列的有关措施)。

与证监会会面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透过其法律顾问)请求与证监会举行紧急会议,釐清证监会于第8条函件中对本公司所关切问题的具体性质(如有),以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就恢复买卖作出书面声明。

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本公司及其法律顾问与证监会会面。

第9条声明

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本公司(透过其法律顾问)向证监会提呈其声明,以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就恢复买卖提起法律程序。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本公司及其法律顾问与证监会董事会(「证监会董事会」)共同出席会议,证监会董事会于此次会议上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审议本公司有关恢复买卖的申请,并听取资深律师代表本公司作出的声明。

根据证监会董事会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的函件(「证监会董事会函件」),证监会董事会已递交其书面决定。证监会董事会函件载明(其中包括),证监会董事会认为,允许本公司股份复牌符合公众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并可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但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件」):「经考虑(其中包括)公众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并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4)(c)条,委员会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即本决定日期起计12个月)之前不会对本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提起法律诉讼,前提是执行人员已向委员会董事会申请延长时间,而委员会董事会仅会在其认为有必要及适合的情况下同意延长时间。」

紧随收到证监会董事会函件后,本公司已向其法律顾问寻求进一步意见。

司法覆核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司透过其法律顾问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司法覆核申请。本公司申请撤消条件,理由是根据条件进一步延长停牌期间十分武断、过分、不合理、不正当及具有压迫性质;证监会董事会乃基于事实错误而达成条件;条件的施加不符合程序性规范;条件不合理;以及条件超出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4)(c)条规定的目的(即保护公众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月,本公司法律顾问与高等法院及证监会进行联络,以尽快安排进行司法覆核申请聆讯,最终,聆讯定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下旬进行。

恢复买卖

本公司了解到证监会将指示本公司股份于二零二零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考虑到恢复买卖,本公司透过其法律顾问采取措施撤回对证监会提出的司法覆核程序。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并应适时谘询其自身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