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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0-06-02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刊发。

银行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香港一间持牌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项金额最高80,000,000港元的循环贷款融资(「融资」)。融资的到期日将为融资函件日期后满12个月。融资将由本公司用于其一般营运资金。

融资一旦授出,可由贷款人在并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时全权酌情决定以即时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而无须给出任何理由,亦无须说明是否有违约情况。倘融资由贷款人终止,贷款人可(i)宣佈与融资有关的所有或任何应计或未偿还款额立即到期并应予偿还,届时该等款额将立即到期并应由本公司偿还;及╱或(ii)宣佈有关融资的所有或任何应计或未偿还款额应按要求偿还,届时该等款额将由本公司按要求立即偿还;及╱或要求本公司立即向贷款人支付有关足额现金,以补偿有关融资的所有或然或未来负债。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函件的条款(其中包括),只要融资获提供予本公司或其项下任何金额尚未偿还,本公司承诺促使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集团」)须维持其于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不少于30%并继续为本公司单一主要股东。

于本公告日期,中核集团透过中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公司约30.46%已发行股份中拥有权益,并为本公司之单一主要股东。

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产生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其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