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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020-01-21 00:00:00

苏州买卖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中核(南京)(作为买方)与苏州协鑫(作为卖方)订立苏州买卖协议,据此,中核(南京)有条件同意收购而苏州协鑫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A的全部股权,代价总额为人民币34,965,918.16元。

江苏买卖协议

于同日(交易时段后),中核(南京)(作为买方)与江苏协鑫(作为卖方)订立江苏买卖协议,据此,中核(南京)有条件同意收购而江苏协鑫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B的全部股权,代价总额为人民币42,510,000元。

待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财务业绩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苏州买卖协议及江苏买卖协议的卖方均为协鑫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将合併为本公司的一系列交易。

由于有关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分别超过5%但少于25%,及有关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计仍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两项须予披露之交易。因此,苏州收购事项及江苏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