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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采购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及主要建造协议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2019-11-06 00:00:00

设备采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各买方(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与相关卖方订立设备采购协议,据此,各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各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设备。设备采购协议项下之总代价为人民币649,452,850元(相当于约港币721,333,759元)。设备包括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塔设备、配套设施及其他产品及材料,其将用于风电项目。

招银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睢宁风力(作为承租人)与招银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第一招银融资租赁协议,据此,招银金融租赁有条件同意(其中包括)(i)订立三方转让协议,以承担睢宁风力作为35兆瓦设备采购协议之买方之权利及义务,并于交付35兆瓦设备予睢宁风力后取得35兆瓦设备的所有权;(ii)根据35兆瓦设备采购协议之条款分期向第二卖方支付净额人民币133,912,440元(相当于约港币148,733,759元),相当于35兆瓦设备采购协议总代价之90%;及(iii)于取得35兆瓦设备的所有权后将35兆瓦设备租回睢宁风力。第一招银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35兆瓦设备所有权将首先归属于招银金融租赁。于租赁期结束时,须待睢宁风力(i)履行第一招银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所有付款责任;及(ii)支付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相当于约港币1.1107元)后,35兆瓦设备之所有权将归属于睢宁风力。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睢宁风力(作为承租人)与招银金融租赁(作为出租人)订立第二招银融资租赁协议,据此,招银金融租赁有条件同意(其中包括)(i)订立三方转让协议,以承担睢宁风力作为95兆瓦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之买方之权利及义务,并于交付95兆瓦设备予睢宁风力后取得95兆瓦设备的所有权;(ii)根据95兆瓦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之条款分期向中核(南京)支付净额人民币395,644,500元(相当于约港币439,434,109元),相当于95兆瓦设备采购补充协议总代价之90%;及(iii)于取得95兆瓦设备的所有权后将95兆瓦设备租回睢宁风力。第二招银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95兆瓦设备所有权将首先归属于招银金融租赁。于租赁期结束时,须待睢宁风力(i)履行第二招银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所有付款责任;及(ii)支付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相当于约港币1.1107元)后,95兆瓦设备之所有权将归属于睢宁风力。

主要建造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睢宁风力(作为委托人)与协鑫能源(作为主承建商)订立主要建造协议,据此,睢宁风力有条件同意委托协鑫能源而协鑫能源有条件同意承接(其中包括)于中国江苏省(i)梁集镇15兆瓦分散风电场;(ii)梁集镇35兆瓦风电场;及(iii)魏集镇95兆瓦风电场的建造。主要建造协议项下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86,899,370元(相当于约港币429,721,075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设备采购协议(合併计算)、招银融资租赁协议(合併计算)及主要建造协议(与设备采购协议及招银融资租赁协议合併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100%,故设备采购协议、招银融资租赁协议及主要建造协议(与设备采购协议及招银融资租赁协议合併计算)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为股东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决议案批准设备采购协议、招银融资租赁协议、主要建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设备采购协议、招银融资租赁协议、主要建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iii)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或之前由本公司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