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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1-06-04 00:00:00

兹提述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融资(即贷款人向本公司提供总金额最高为3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港币金额)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融资)。除非本公告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接受由贷款人发出的融资函件的经修订函件(「经修订函件」),据此,(其中包括)融资函件的到期日将自经修订函件的接受日期起延长一年。除融资延长外,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核集团于该公告所披露之特定履约责任保持不变。

于本公告日期,中核集团透过中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公司约30.46%已发行股份中拥有权益,并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

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产生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其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