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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1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之公告(「该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本集团成功获得江苏省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发展风电项目。订立先前设备采购协议及主要建造协议旨在建造风电项目。二零二零年九月,风电项目获授更多土地使用权,以于中国江苏省梁集镇及魏集镇额外建造及安装四组设备,故本集团就额外建造订立设备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设备采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与相关卖方订立设备采购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各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设备。设备采购协议项下之总代价为人民币53,250,092元(相当于约港币62,494,240元)。设备包括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塔设备、锚栓设备、配套设施及其他产品及材料,其将用于额外建造。

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睢宁风力(作为委托人)与协鑫能源(作为总承包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睢宁风力同意委托协鑫能源而协鑫能源同意承接(其中包括)额外建造。补充协议项下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1,805,900元(相当于约港币37,327,364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设备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设备采购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