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天德化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0 21:45:00

兹通告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红棉路8 号东昌大厦14 字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酌情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与核数师之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股份港币0.01元。

3. (i) 重选高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郑明国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 重选刘杨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v) 重选高宝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A. 「动议:

(a) 在(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如下)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a) 段之批准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如下)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如下)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a)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而配发)之股份数目(根据配售新股(定义如下)或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因行使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之认购权而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出现(以较早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比例发售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在其认为必需或权宜的情况下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如下)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股份,惟须受限於及符合所有适用法例;

(b) 本公司根据(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如下)内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任何一项出现(以较早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C. 「动议待上文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须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之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副本,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下午二时(香港时间)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字楼,方为有效。

(2) 就本通告第5A及5B项有待通过之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拟表明,彼等无意立即根据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任何现有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之购回授权说明函件现连同本通告一并寄予本公司股东。

(3) 本公司股东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的最後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二)。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字楼1712-1716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