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8年6月20日刊发的有关建筑合约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建筑合约的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其他资料的通函(「该通函」)预期将於2018年7月12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确定、落实及确认需列载於该通函的财务资料(包括本集团的债务),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即该通函须於该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之内(即不迟於2018年7月12日)向股东寄发。
本公司欣然宣布按照本公司将不迟於2018年8月1日寄发该通函之基准下,联交所已就所述严格遵守的第14.41(a)条向本公司授出豁免。因此,本公司预期将不迟於2018年8月1日寄发该通函予股东。
豁免仅适用於是次情况,倘本公司的情况有所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该豁免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