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分别於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14日、2017年6月2日和2018年3月27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及本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内有关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有限公司(「达利中国」)就进口若干机器部件及服装辅料至中国的海关程序最新进展。
於2016年7月6日,本公司宣布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中院」)就海关程序作出的判决书(「2016年判决」),认定达利中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达利中国随後就2016年判决提出上诉。於2017年6月1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内容为撤销绍兴中院的2016年判决及将有关海关程序发回绍兴中院重审。
本公司宣布,本公司收到绍兴中院就上述再重审出具的判决书(「判决」),当中载列(其中包括):
1. 达利中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罚金」)。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见下文)起十日内缴纳;及
2. 扣押在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海关(「海关部门」)的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人民币27,114,781.43元由海关部门没收并抵扣税款,其余金额抵扣罚金。
判决仍未生效。本公司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顾问了解到,如达利中国於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判决将不会生效。
本公司与达利中国正检閲判决并寻求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本公司与达利中国并不接受判决的理据,而达利中国正考虑就判决提出上诉。
对任何上诉结果均无法作出肯定的预测。如对判决之上诉(如有)不成功或者未能成功地减少判决所述的达利中国被徵收的任何关税及罚金最终金额(即合共人民币55,114,781.43元,其中人民币3,000万元(如2016年年度报告所披露及判决内提及)已向海关部门缴纳作爲按金),本公司将评估海关程序的结果会否对本集团的财务业绩带来任何重大影响,日後会在有需要或适当时刊发公告。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之股份(「股份」)已於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