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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国际须予披露交易 -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2018-04-06 18:55:00

董事会欣然宣布,达利文化创意(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2018年4月6日与浙江中鹰订立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据此,浙江中鹰将向达利文化创意提供若干建设工程服务,代价为人民币48,310,006元。此外,同日,达利文化创意与浙江宏兴订立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据此,浙江宏兴向达利文化创意提供若干建设工程服务,代价为人民币51,960,000元。

由於各建设工程合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该等百分比率低於25%,各建设工程合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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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

日期: 2018年4月6日

订约方: 1. 达利文化创意;及

2. 浙江中鹰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浙江中鹰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於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 320 国道与迎春南路交接东南侧的物业开发用途进行土建、安装等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於: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室内装修、室外围墙及装饰、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门窗工程、屋顶瓦工程及为合格完成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所需之监测、检测、试验等。

建设工程预期将於相关工作开始後330日内完成。

代价: 达利文化创意根据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应付的代价为人民币48,310,006元(相当於约60,310,000港元**)。

本集团管理层在国际知名外部测量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於客观评估浙江中鹰的经验及能力、进行的建设工程预期范围及复杂程度、预期产生的建材成本及劳工成本、以及进行建造同类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工程现行的市价後,向浙江中鹰授予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

付款条款: 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项下之代价为人民币48,310,006元(相当於约60,310,000港元**)将由达利文化创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1) 达利文化创意将向浙江中鹰支付代价(按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扣除部分金额)的15%的预付款;

(2) 在施工过程中,达利文化创意将按照节点计量向浙江中鹰付款,故95%的代价将於工程、相关验收程序以及清算交收程序(该程序预期於工作及相关竣工验收程序完成後四个月内完成)完成後一并支付;及

(3) 2%的代价将於竣工一年後支付,而3%的代价将於竣工两年後支付。

代价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以现金方式支付。

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

日期: 2018年4月6日

订约方: 1. 达利文化创意;及

2. 浙江宏兴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浙江宏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於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 320 国道与迎春南路交接东南侧的商业街开发进行土建等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於:土建、打桩、主体结构、内外墙建设、防水工程、水泥砂浆粉饰、木工、金属工程、屋顶及精整工程以及相关机电工程。

建设工程预期於730历日内完成,或该期间可根据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延长。

代价: 达利文化创意根据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应付代价为人民币51,960,000元(相当於约64,867,000港元**)。

本集团管理层在国际知名外部测量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於客观评估浙江宏兴的经验及能力、进行的建设工程预期范围及复杂程度、预期产生的建材成本及劳工成本、以及进行建造同类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工程现行的市价後,向浙江宏兴授予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

付款条款: 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项下之代价人民币51,960,000元(相当於约64,867,000港元**)将由达利文化创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1) 达利文化创意将向浙江宏兴支付代价的15%的预付款;

(2) 在施工过程中,达利文化创意将按照节点向浙江宏兴付款,故95%的代价将於工程、相关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後一并支付;及

(3) 2.5%的代价将於工程以及相关竣工验收程序完成一年後支付,而2.5%的代价将於竣工两年後支付。

代价将於由本集团内部资源以现金方式支付。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成衣制造、零售及贸易业务,以及物业投资及发展。

达利文化创意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文化发展及管理物业。於本公告日期,达利文化创意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有关浙江中鹰的资料

浙江中鹰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业务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业务。

有关浙江宏兴的资料

浙江宏兴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业务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计划於该土地上的物业开发与毗邻本集团其他物业共同发展,产生协同效益,并藉此提高其於浙江省桐庐县物业业务之规模和利润。因此,董事认为,交易对本集团现有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为一项理想投资。

作为具有良好声誉的建筑工程公司,浙江中鹰及浙江宏兴通过管理层客观评估加上外部专业评估,能够为达利文化创意提供相关的建设施工服务,满足该土地新物业建设的工程需要。

鉴於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各建设工程合同之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各建设工程合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该等百分比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各建设工程合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建设工程合同」 指 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及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时修订)

「达利文化创意」 指 浙江达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中国成立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土地」 指 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320国道与迎春南路交接东南侧之土地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 指 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交易

「浙江宏兴」 指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宏兴建设工程合同」 指 达利文化创意与浙江宏兴於2018年4月6订立的合同,按其条款浙江宏兴提供建设工程服务

「浙江中鹰」 指 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鹰建设工程合同」 指 达利文化创意与浙江中鹰於2018年4月6订立的合同,按其条款及条件浙江中鹰提供建设工程服务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