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6年7月6日及2016年7月14日分别刊发有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於海关程序判决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公告(「该等公告」)。除另行注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宣布,本公司於2017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程序出具的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由於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
2. 海关程序发回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从其中国法律顾问理解到,根据裁定,判决将不会生效及海关程序须接受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而达利中国可就此提出上诉或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可就此提出抗诉(视情况而定)。本公司进一步理解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程序上亦可以撤回其对达利中国提出的起诉,达利中国将无须答辩。
对海关程序重审的结果无法作出肯定的预测。本公司将於必须或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向本公司的股东和公众通报上述事项的任何实质进展。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亦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