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8月5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真高利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举办的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代价人民币4,625万元(相约港币5,403万元**),相当於每平方米约人民币1,359.77元平均价竞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约34,013平方米,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与 320 国道交叉口东南侧 4 号地块。本集团计划於该土地上的商业单位与毗连本集团现有物业共同发展,产生协同效益,并藉此提高本集团桐庐项目之规模和利润。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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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及拍卖(挂牌)
於2016 年7 月25 日,国土资源局拍卖(挂牌)该土地。根据成交确认书之条款,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确认,於2016 年8 月5 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真高利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筹备及举行的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成功竞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与 320 国道交叉口东南侧 4 号地块*,该土地面积约34,013平方米,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及绿地。
该土地之代价为人民币4,625 万元(相约港币5,403 万元**),相当於总面积每平方米约人民币1,359.77 元平均价。根据成交确认书之条款,真高利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即1,429,954.96 美元)自动转作受让该土地的订金。真高利须当於2016 年8 月19 日之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真高利以内部资源已支付该土地之上述订金。
收购土地之代价是因真高利在拍卖(挂牌)过程中竞投成功而定的。真高利所提交的竞价为人民币4,625 万元(相约港币5,403 万元**)。 当决定以该价格竞投时,真高利曾经考虑过竞投底价、附近土地的价格、现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及该土地的发展潜在性。收购事项中的对家是国土资源局为一家中国政府机构,是该土地之出让人。据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国土资源局是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及利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成衣制造、零售及贸易业务。本集团计划於该土地上的商业单位与毗连本集团现有物业共同发展,产生协同效益,并藉此提高本集团桐庐项目之规模和利润。董事因此认爲,收购事项对本集团现有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为一项理想投资。各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之有关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於本公告内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 真高利於拍卖(挂牌)过程中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成交确认书」 指 国土资源局与真高利於2016年8月5日签订,有关真高利竞投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结果的《成交确认书》
「关连人士」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真高利」 指 真高利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该土地」 指 位於中国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与 320 国道交叉口东南侧4 号之土地,占地总面积约34,013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指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合同」 指 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身份)与真高利(以受让人身份) 将签订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乃关於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出让代价为人民币4,625万元(相约港币5,403万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