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於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19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有关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海关部门(「海关部门」)就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有限公司(「达利中国」)进口若干机器部件及服装辅料至中国,向达利中国要求协助调查,并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起诉书。本公司宣布,本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事宜法律程序(「海关程序」)出具的判决书(「判决」),当中载列(其中包括):
1. 达利中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 万元(「罚金」)。罚金必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见下文);及
2. 扣押在海关部门的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人民币27,114,781.43元由海关部门没收并抵扣税款,其余金额抵扣罚金。
判决仍未生效。如达利中国於收到判决後十日内提出上诉,判决将不会生效。
本公司与达利中国正检閲该判决并寻求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本公司与达利中国并不接受判决的理据,而达利中国正考虑就判决提出上诉。
对任何上诉结果均无法作出肯定的预测。如对判决之上诉不成功或者未能成功地减少判决书所述的达利中国被徵收的任何关税及罚金最终金额(即合共人民币55,114,781.43元,其中人民币3,000万元如年度报告所披露及判决书内提及已於2014年向海关部门缴纳作爲按金),本公司将评估海关程序的结果会否对本集团的财务业绩带来任何重大影响,日後会在有需要或适当时刊发公告。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之股份(「 股份」)已於2016年7月5日(星期二)上午11时9分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2016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9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