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3年8月6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昌达利在新昌县招投标中心举办的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代价人民币5,200万元(相当於约港币6,590万元**),竞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新昌达利将於2013年8月13日之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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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及拍卖(挂牌)
国土资源局拍卖(挂牌)该土地。根据成交确认书之条款,国土资源局确认,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新昌达利在新昌县招投标中心筹备及举行的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成功竞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位於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江滨南路东段(2013 年经10 号) 该土地面积约5,107.5平方米,该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混合用地。
该土地之代价为人民币5,200 万元(相当於约港币6,590 万元**)。根据成交确认书之条款,新昌达利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即人民币3,000 万元)自动转作受让该土地的订金。新昌达利须当於2013年8月13日之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该合同将在付清出让金余款後供领取。新昌达利使用/将使用其内部资源支付该土地之上述代价。
收购土地之代价是因新昌达利在拍卖(挂牌)过程中竞投成功而定的。新昌达利所提交的竞价为人民币5,200 万元(相当於约港币6,590 万元**),此亦是该土地拍卖(挂牌)过程中唯一收到的竞价。 当决定以该价格竞投时,新昌达利曾经考虑过竞投底价、附近土地的价格、现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及该土地的发展潜在性。
收购事项中的对家是国土资源局,而该局乃负责新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拍卖及挂牌及其他事项的中国政府机构。据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国土资源局是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及利益
本公司及本集团主要从事成衣制造、零售及贸易业务。本公司计划於该土地上发展的商业单位,将持有作长期投资之用,并藉此提高本集团於相邻土地上之其他现有物业之价值。董事因此认爲,收购事项对本集团未来业务发展及扩张,为一项理想投资。各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之有关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於本公告内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新昌达利於拍卖(挂牌)过程中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成交确认书」 指 国土资源局与新昌达利於2013年8月6日签订,有关新昌达利竞投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结果的《成交确认书》
「关连人士」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新昌达利」 指 新昌达利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内资企业,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土地」 指 位於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江滨南路东段(2013年经10号)之土地,占地约5107.5 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指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合同」 指 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身份)与新昌达利(以受让人身份) 将签订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乃关於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出让代价为人民币5,200万元(相当於约港币6,590万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具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所赋予之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