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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2-04-26 21:23:00

兹通告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在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1-11号达利国际中心10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以下事项:

1. 采纳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政报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 重选陈华叠先生为董事。

(b) 重选林富华先生为董事。

(c) 重选黄绍开先生为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空缺或作为新增之董事会成员。

(e) 厘定董事袍金。

4. 重选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之新购股权计划(「该计划」,其规则载於注有「A」字样提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作识别之文件内)项下授出或将予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该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全面实行该计划所必需或适当之行动、契据及事宜,以及订立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全面实行该计划所必需或适当之交易、安排、及协议,包括(但不限於):

(a) 实施该计划,据此,本公司可授出购股权予根据该计划之规则为合资格之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本集团」)雇员或行政人员或非执行董事(包括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全职 或兼职雇员、行政人员、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以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不时修订及╱或修改该计划,惟必须按照有关修订及修改该计划之规定进行修订及╱或修改;

(c) 根据该计划所授出购股权获行使而不时发行及配发本公司股本中适当数量之股份;及

(d) 以於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当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批准根据该计划所授出购股权获行使而不时发行及配发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权力,在符合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按下述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授予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终结後始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惟本公司按比例(零碎股份除外)向本公司任何类别证券持有人(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根据其居住地点之法律不准参与售股建议之持有人)提呈发售本公司该类证券,或行使认股权证或本公司已采纳之购股权计划之认购权以认购本公司股份,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之已发行股本的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述权力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C.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授予董事,在符合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之情况下,於有关期间(按下述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之已发行股本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述权力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D. 「动议:

「动议本公司在C项普通决议案通过之後按C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本身股本中之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C项普通决议案通过日之已发行股份的10%),须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B项普通决议案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的总数。」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委任人已签妥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1-11号达利国际中心11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由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至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接受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会及投票的股东,必须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4)此外,本公司亦将由2012年6月5日(星期二)至2012年6月7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接受办理股票登记手续。股东如欲获派末期股息,必须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2012年6月4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