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员
A.1 提名委员会之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提名委员会须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大部分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A.2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主席出任。若委员会主席缺席时,则其余出席的成员可选出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会议主席。若委员会正在处理董事会主席之委任及继任事宜,则不可由董事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
B. 提名委员会会议
B.1 提名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须受公司细则所载条文规管,以规范董事之会议及程序。
B.2 提名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B.3 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应为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B.4 确实地点、时间及日期之各会议通告须在会议举行日期前至少十四日寄发至委员会之各成员及须出席之任何其他人士。
B.5 提名委员会会议之全部记录须由提名委员会之秘书备存,而有关记录应公开予任何成员或董事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作出合理通知时可供查阅。
B.6 由当时所有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须在一切情况下被视为有效,作为在妥为召开、举行及组成之会议上获通过之成员决议案。
出席会议
B.7 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一般须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执行董事或本集团之高层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士可在适当情况下获邀请出席所有或部分任何会议。
会议次数
B.8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每年举行至少一次。预期有关定期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将由有权出席之大部分成员积极参与有关会议,不论是亲身出席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出席。
C. 授权及职责
C.1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须 –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按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向董事会作出任何改革建议;
(b) 物色及提名合资格候选人供董事会以填补董事临时空缺,并提出建议向已挑选可担任董事的提名候选人,连同其详尽个人履历,供董事会批准;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而作出的年度确认;
(d) 就主席、董事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聘董事及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提供有关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资料。
C.2 提名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能。
C.3 在履行职责时,提名委员会认为在程序上如有需要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C.4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任何於此职权范围书之活动及履行其权力及职能。
C.5 提名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未能出席)由另一名成员或(如其未能出席)其正式委任之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问题。
D. 报告程序
D.1 提名委员会之秘书须向全体董事传阅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及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D.2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报告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受到某项披露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