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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国际须予披露交易 - 搬迁赔偿

2009-07-16 20:19:00

董事会宣布,于2009 年7 月10 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接获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发出之拍卖确认通告,通知该土地已于2009 年6 月30 日举行之拍卖成功出售,因此,根据达利中国与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于2008 年2 月29 日所订立搬迁赔偿协议之条款,达利中国有权自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收取搬迁赔偿。

搬迁赔偿相等于代价之45%(即约人民币63,494,281.00 元),再扣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就启动企业搬迁所垫付之资金(包括相关利息)、营业费用及其他经营成本。

由于根据赔偿协议所收取搬迁赔偿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赔偿协议收取搬迁赔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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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于2009 年7 月10 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接获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发出之拍卖确认通告,通知该土地已于2009 年6 月30 日举行之拍卖成功出售,因此,根据达利中国与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于2008 年2 月29 日所订立赔偿协议之条款,达利中国有权自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收取搬迁赔偿。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负责重建吉如地块城中村。由于进行吉如建议重建项目,达利中国不能再占用及使用该土地。根据赔偿协议之条款,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同意向达利中国支付搬迁赔偿,以将其厂房迁至新地段及腾出该土地。

赔偿协议之条款概述如下:

赔偿协议

日期: 2008 年2 月29 日

订约方: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与达利中国

搬迁赔偿金额: 代价之45%(即约人民币63,494,281.00 元),再扣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就启动企业搬迁所垫付之资金(包括相关利息)、营业费用及其他经营成本

付款期: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须按下列方式向达利中国支付搬迁赔偿:

1. 于赔偿协议日期起计10 个工作天内垫付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 元以启动企业搬迁

2. 余额将根据其後出售该土地之付款期支付

交付拥有权: 达利中国须于2008 年4 月30 日前以空置状况交付该土地之拥有权

监于赔偿协议之条款乃与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公平磋商後得出,董事相信赔偿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拍卖确认通告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于2009 年7 月10 日向达利中国发出拍卖确认通告,通知该土地已于2009 年6 月30 日举行之拍卖成功出售,因此,达利中国有权根据赔偿协议之条款自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收取搬迁赔偿。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向达利中国支付之搬迁赔偿相等于代价之45%(即约人民币63,494,281.00 元),再扣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就启动企业搬迁向达利中国垫付之资金(包括相关利息)、营业费用及其他经营成本。

搬迁赔偿之付款时间表将参照成功经拍卖投得该土地之人士的付款期厘定。根据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成功投标者须分三期支付代价﹕第一期相当于代价之10%,将于2009 年7 月支付;第二期相当于代价之45%,将于2010 年4 月支付;而第三期则相当于代价之45%,将于2011 年1 月支付。根据拍卖确认通告,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须于(i)收取各期款项;及(ii)扣除相关成本及开支後,按照将由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与达利中国订立之补充协议向达利中国支付搬迁赔偿。

所得款项用途

搬迁赔偿将于收取後全数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搬迁赔偿之财务影响

经参考达利中国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账目,该土地于2009 年6月30 日之账面净值为人民币8,568,978.00 元。本公司将予收取之搬迁赔偿准确金额须待扣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所产生之营业费用及其他经营成本後方能作实,故现阶段未能确定。因此,于本公告日期,未能确定搬迁赔偿之应占纯利。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于根据赔偿协议所收取搬迁赔偿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赔偿协议收取搬迁赔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成衣制造、零售及贸易业务。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为参与吉如地块城中村重建工作之杭州市政府机关,故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拍卖确认通告」 指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向达利中国发出日期为2009年7 月10 日之拍卖确认通告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赔偿协议」 指 达利中国与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所订立日期为2008 年2 月29 日之协议,据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同意就厂房迁至新地段及腾出该土地向达利中国支付搬迁赔偿

「代价」 指 该土地于2009 年6 月30 日拍卖之代价约人民币141,098,402.95元,相当于每平方米人民币10,138.00元乘以(i)楼面面积比率2.5;及(ii) 5,567.11 平方米(即该土地之出售地盘面积)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指 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

「达利中国」 指 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全外资企业,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土地」 指 位于杭州市登云路134 号占地约8,515 平方米之地块,先前由达利中国所占用

「搬迁赔偿」 指 将由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支付予达利中国之赔偿款项,相当于代价之45%(即约人民币63,494,281.00元),再扣除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就启动企业搬迁所垫付之资金(包括相关利息)、营业费用及其他经营成本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所界定之附属公司

「补充协议」 指 将由达利中国与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订立之补充协议,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杭州项目改造指挥部将向达利中国偿付搬迁赔偿之时间表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