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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国际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位于中国之土地

2009-04-14 20:45:00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09 年4 月3 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于土地拍卖之公开竞投中竞投成功,代价为人民币21,20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24,100,000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收购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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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拍卖

浙江时代拍卖及浙江华凯拍卖于2009 年4 月3 日透过公开竞投拍卖土地。根据浙江时代拍卖、浙江华凯拍卖与达利中国所订立日期为2009 年4 月3 日之拍卖成交确认书条款,浙江时代拍卖及浙江华凯拍卖确认,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达利中国于土地拍卖之公开竞投中竞投成功。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现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格凌国际水研(杭州)有限公司。达利中国就土地所提交之竞价为人民币21,200,000 元(约相当于港币24,100,000 元**),乃土地拍卖之最高竞价。

土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处于钱江公路南面及大明玻璃东面。土地之计划地盘面积约33,334 平方米。授出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条款将于2055 年1 月到期。

土地之代价为人民币21,20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24,100,000 元**),而应付浙江时代拍卖及浙江华凯拍卖之佣金则为人民币564,000 元(约相当于港币641,000 元**)。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条款,土地代价及应付佣金之50%已于2009 年4 月13 日支付,而余下50%须于2009 年5 月3 日或之前支付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达利中国将以其内部资源拨付上述土地之代价。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及利益

本公司主要从事成衣制造、零售及贸易业务。

土地位处邻近达利中国位置及土地价格相比杭州市其他地点属合理。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本集团未来业务发展及扩张之用,为一项理想投资。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收购事项之有关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于本公告内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 达利中国于拍卖收购土地

「董事会」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达利中国」 指 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 指 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之土地,处于钱江公路南面及大明玻璃东面,占地约33,334 平方米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所界定附属公司

「浙江时代拍卖」 指 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

「浙江华凯拍卖」 指 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币乃根据人民币1.00元兑港币1.13636元之概约汇率兑换为港币。